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9〕4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府规〔2024〕1号)规定,现对《宝安智造激光谷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9时起,至8月18日18时止。
下面是《宝安智造激光谷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的具体内容:
宝安智造激光谷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
宝安智造激光谷项目意向选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二利益统筹地块([沙井中心地区东片]04-01),红巷工业区东环路与南美东路交汇处。为解决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需求,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9〕4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府规〔202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现就宝安智造激光谷项目提出如下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
一、项目名称
宝安智造激光谷项目
二、意向用地单位
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
(一)必要性
1.项目契合国家“十四五”规划及深圳“20+8”的重大发展战略。激光产业属于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十四五”规划的出台,以激光技术为代表的高端制造装备行业将迎来快速发展期,激光加工设备是典型的高端制造装备,而激光器相当于激光加工设备的“心脏”;《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将大功率激光器及其晶体、大功率光纤激光器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的重点产品和服务列入指导目录;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培育发展壮大“20+8”产业集群,其中就包括高端装备与仪器产业集群。国家对激光器相关产业的重视,为行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政策空间和良好机遇。
2.推动激光器企业进行产品和技术的迭代。创鑫激光作为激光行业头部企业,光纤激光器行业销售排名前列。企业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积累关键器件已实现全部自研自制,是目前光纤激光器及其核心器件国产化并垂直整合的关键企业。高功率光纤激光器作为本公司申请产业遴选重点落地产品,将为深圳市激光产业上下游企业持续提供技术引导和支持,推动相关企业进行产品和技术的迭代。
3.企业发展需要新的产业空间扩大生产。企业目前在深圳无自有用地和物业,在新桥街道和沙井街道共租赁12处研发生产场地,总面积约12.4万平方米。其中,2024年新增租赁面积4.8万平方米,占深圳总租赁面积39%。近年来,随着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企业生产空间趋近饱和,现有生产场地分散,单个场地规模较小,无法满足企业增资扩产的需求,也无法承载大规模、集中化的生产,进而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亟需获取新的产业空间以进一步扩大产能。
(二)可行性
1.市场可行性:激光器是激光装备产业的核心部件,技术应用非常广泛,涉及先进材料加工、通讯、电子信息、医疗卫生、航空航天等多个现代工业领域,是国家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支撑技术。近年来,光纤激光器行业发展迅猛,根据《2023年中国激光产业发展报告》,2023年市场规模近1000亿元,且在不断扩大。作为激光设备的“心脏”光纤激光器势必带来增长。项目具备较好的市场前景,在海外业务、新能源业务、手持焊业务具备新的业务增长点,技术替代趋势明显,激光器产品收入将呈倍数增长。
2.技术可行性:在国家由制造大国到制造强国转型过程中,工业母机由“金属硬质刀具”向“激光数字刀具”转型的重要历史时刻,创鑫激光除了在加强自主研发之外,同时注重外部资源的吸收与利用,一方面与美国lumentum、瑞士百超、美国相干、德国通快等国际知名激光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在合作中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另一方面,公司与国内多家研究机构和多家高校合作成立研究中心,利用其理论研究优势,借助企业平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项目的落地提供良好的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撑。另外,公司获授权专利519件,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6.57%、7.93%、9.44%,研发投入逐年攀升,占比较高,为公司的技术研发实力提供了保障。
3.产业链整合的可行性: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创鑫激光将引进先进的设备和仪器及高端的技术生产人才,有利于加速高功率激光器的产业化,拉近与国外产品差距,提升国产激光器的整体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同时,项目有利于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和发展空间,培养出一批具备光纤激光器及光学器件专业技术能力的人才,推动激光器行业技术进步。此外,项目建成后有利于促进宝安激光产业及上下游产业的进一步集聚,助力宝安激光产业的发展。
(三)建设内容
本项目计划建设宝安智造激光谷,拟用于脉冲光纤激光器、连续光纤激光器、直接半导体激光器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主要用于生产厂房及其他配套设施。
(四)初步建设规模
项目占地面积约为3万平方米,拟规划建设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容积率为5.0,用地性质为普通工业用地(M1,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其中,生产厂房等主导功能部分建筑面积不低于11.25万平方米,占比不低于75%,配套用房面积占比不高于3.75万平方米,占比不高于25%(以规资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为准)。
四、产业准入条件
(一)产业类型:战略性新兴产业之A11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
(二)生产技术:
1.竞买申请人参与制定激光领域相关国家标准。
2.竞买申请人已获激光领域发明专利不少于100件。
3.竞买申请人拥有激光领域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三)产业标准:
竞买申请人产品通过ISO9001:2015质量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四)产品品质:
竞买申请人的主营产品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激光领域技术成果登记证书。
(五)项目投入产出效率:
1.投产时间:开工竣工时间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为准,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后1年内投产。
2.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不少于4亿元/公顷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12亿元。
3.产出效率:投产后第1年土地产出效率(项目年产值/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25亿元/公顷,即投产后第一年产值不低于75亿元。投产后每隔5年、出让期届满1年土地产出效率不低于33.34亿元/公顷,即投产后每隔5年、出让期届满1年的年总产值平均不低于100亿元。
4.产值能耗:项目投产后产值能耗(指项目年能耗总值/项目年产值)每年均不高于0.137吨标准煤/万元。
5.税收强度:乙方上述项目投产后每隔5年、出让期的税收强度(年均纳税额/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平均不低于6067万元/公顷,即年均纳税额不低于1.82亿元(纳税额=税务自缴税款总额+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税额调库)。
五、项目用地情况
(一)用地规模:30,000m2(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二)用地功能:普通工业用地(M1)(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三)建设规模:150,000m2(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四)土地供应方式:“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
(五)期限:30年
(六)权利限制:
1.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应以宗地内的所有建筑物进行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年期地价与建筑物的残值之和,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不得转让、不得出租。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者变卖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由区政府回购。
3.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七)竞买资格条件:
1.竞买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企业。
2.竞买申请人应当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9〕4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府规〔2024〕1号)里规定的遴选要求,并通过重点产业项目遴选。
六、环境保护要求
在生产过程中,粉尘、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排放和产生符合国家、省、市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